数字电影的技术审查标准及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一)制片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中作出说明,并通知制片单位; (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数字节目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通知制片单位; (四)影片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制片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六)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依照本规定进行电影片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二)、(三)、(四)款项中相关规定办理。 制片单位持《影片审查决定书》、《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送审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制片单位对省级广电部门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重审。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