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第十五条 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一套;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二)标准拷贝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贝塔宣传带、终混八轨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