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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06-9-25 16:12:1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 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 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 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 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 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记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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