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影视作品 企业介绍 项目投资 娱乐新闻 活力策划 传媒资讯 留言板 会员注册
新闻订阅 立体电视 广告招商 器材租赁 影视基地 新媒体 演职员库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电影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06-9-25 16:12:18

    第三十条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点影片。
    第三十三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处境手续。

本新闻共13页,当前在第06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责任编辑:
  】【关闭
上一篇: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下一篇: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送邮件给我们    www.xatvm.com
总机:029-87651118    办公室电话:029-87651193
传真:029-87651118
Address:西安市长安北路长安国际D座12层    西安市文艺路北口190号中联颐华苑B座28楼
邮编:710068
 
电广介绍 | 电广网站服务 | 保护隐私权 | 版权所有 | 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6 Xian Tvmedia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西安电广传媒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