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影视作品 企业介绍 项目投资 娱乐新闻 活力策划 传媒资讯 留言板 会员注册
新闻订阅 立体电视 广告招商 器材租赁 影视基地 新媒体 演职员库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电影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06-9-25 16:12:18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 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本新闻共13页,当前在第04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责任编辑:
  】【关闭
上一篇: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下一篇: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送邮件给我们    www.xatvm.com
总机:029-87651118    办公室电话:029-87651193
传真:029-87651118
Address:西安市长安北路长安国际D座12层    西安市文艺路北口190号中联颐华苑B座28楼
邮编:710068
 
电广介绍 | 电广网站服务 | 保护隐私权 | 版权所有 | 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6 Xian Tvmedia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西安电广传媒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