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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文章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06-9-25 16:11:24

  (四)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九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二)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
  (三)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五)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第十条 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侧2米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农作物的,应当确保巡视、维修车辆的通行;巡视、维修车辆通行,对树木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高度超越架空传输线路保护间距要求的树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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